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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恒企:通讯费是否计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唐山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10/9
摘要: 手机成了生活必需品,很多公司也懒得再购置电话。大家办公用自己的手机接打,公司每月给予一定金额的通讯补贴(有给现金的,有让员工报销的)。公司省事,个人也不亏。

问题:公司给员工的通讯补贴,不管是现金还是报销,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一、国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的通知》(企便函[2011]24号)将企便函[2009]33号文件停止执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第一条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因公需要报销的通讯费,发票抬头是个人,是否也可以不并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在企业经营中,类似的可能有争议的问题还是慎重对待。企业的经营决策不是“制造争议”,而是尽量要“避免争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

友情提示:通讯费是否计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大家一定要参考本地的具体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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